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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公示栏、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公示栏等餐饮服务单位需要公示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必须悬挂在场内醒目位置。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超能力接待。
(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行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业主)为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供应商资质审查合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登记详细、索证索票齐全、验收合格、台账记录登记完整。
(六)禁止加工制作河豚鱼、发芽土豆,禁止加工回收食品、野生菌类、海鲜、鲜黄花,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高风险食品应按要求煮熟焖透。
(七)按规定公示自制饮料、火锅底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禁止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并如实登记。
(八)烹饪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烹饪加工应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各类工具用具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九)备餐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并详细填写留样登记表。
(十)配备必要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并详细填写餐饮具消毒记录。
(十一)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并如实进行登记。
(十二)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应配备专用私人物品存放柜,摆放整齐。
(十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做好防蝇、防尘、防虫、防鼠措施。
(十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十五)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五)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和自律,认真落实食品监督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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